合同的履行,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確、適當、全麵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(yi) 務的行為(wei) 。物業(ye) 服務合同的履行不僅(jin) 是指簽訂合同雙方最後的交付行為(wei) ,而且還包括雙方一係列行為(wei) 及其結果的總和。物業(ye) 服務合同的履行通常在法律上規定為(wei) 全部履行,即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、數量,由適當的主體(ti) 在適當的履行期限、履行地點,以適當的履行方式,全麵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(yi) 務。它實際上包含兩(liang) 方麵的含義(yi) 。[2]
(1)實際履行。實際履行是指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。按照實際履行的定義(yi) ,如果一方發生違約,其違約責任不能以其他財物或賠償(chang) 金代替。即使違約方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(chang) 金,如果一方要求繼續履行的,仍應繼續履行合同。隻有在實際履行已成為(wei) 不可能或不必要時,才允許不實際履行。
(2)適當履行。適當履行是指履行物業(ye) 服務合同時,在合同標的(物業(ye) 服務)的種類、數量、質量及主體(ti) 、時間、地點、方式等方麵都必須適當。按照適當履行的定義(yi) ,如果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,有過錯的一方應及時向對方說明情況,以避免或減少損失,同時賠償(chang) 責任。當締約一方隻履行合同的部分義(yi) 務時,另一方有權拒絕,並可就因一方部分義(yi) 務導致其費用增加要求賠償(chang) ,但部分履行不損壞當事人利益的除外。當事人一方如果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,可以暫時中止合同,但應立即通知另一方。如果另一,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證,則應繼續履行合同。